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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艾滋病的医生 陈中华:以前不能治愈的乙肝艾滋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转阴治愈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以前不能治愈的乙肝艾滋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转阴治愈。(全文网址)http://www.zggjyy.com/zggjyy/vip_doc/30934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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