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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以前不能治愈的乙肝艾滋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转阴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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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以前不能治愈的乙肝艾滋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转阴治愈。(全文网址)http://www.zggjyy.com/zggjyy/vip_doc/30934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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