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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以前不能治愈的乙肝艾滋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转阴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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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以前不能治愈的乙肝艾滋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转阴治愈。(全文网址)http://www.zggjyy.com/zggjyy/vip_doc/30934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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